仕事murmur #125:法律名詞考證

突然發現之前沒有寫過這件事,就還是寫出來紀錄一下。

在翻《UNNATURAL》第三集的時候遇到法庭戲,當時出現了證據的編號「甲○○号証拠」,因為多年來一直在日劇看到「甲○○號證據」,就也很順理成章地直接沿用了。
直到在《記憶》最後一集出現了「乙○○号証拠」,我眉頭一皺突然覺得案情不單純(?)於是召喚了親愛的法務丸子同學。

我:問你喔,在法庭上提出證據的時候,有分「甲(第)○○號證據」和「乙(第)○○號證據」嗎?
丸:蛤?( ꒪⌓꒪)

好的挫賽了。(:3_ヽ)_
一直以來以為是專有名詞直接沿用的東西,沒想到台灣法律界好像沒人這樣講。
我於是回頭再去把法庭戲看一遍,發現了關鍵所在。

我:「甲號證據」是檢察官提出來的,「乙號證據」是律師方提出的,這個你們是怎麼講?
丸:⋯⋯「上證」跟「被上證」?
我:蛤?( ꒪⌓꒪)

──哪來的既視感!

丸:簡單說就是「上訴方(原告/檢方)」提出的證據跟「被上訴方(被告)」提出的證據,簡稱上證跟被上證。但這樣講觀眾會看不懂對不對。
我:對。那我可以翻成「檢方○○號證據」和「辯方○○號證據」嗎?
丸:上證是有原告的,就是「原告證據」;沒有原告由檢方起訴的案子翻成「檢方證據」沒有問題。被上證翻成「被告證據」比較好。然後編號可以拉到最後。
我:所以就是「檢方/原告證據○○號」「被告證據○○號」這樣。
丸:對。

於是龜毛如我不只改完《記憶》的稿子還逼著編審回頭去改《UNNATURAL》。感謝KKTV一直容忍我的各種吹毛求疵。

【追記】

司法院自2017年起推動訴訟資料標準化,希望大家改用甲證、乙證(感謝法律白話文運動補充)

但字幕還要考量業界用語觀眾看不看得懂、到底該不該再轉譯成白話的問題,這方面的取捨就還是看個人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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